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连 云 港 市 委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2003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努力开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新局面,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三条保障线”和再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市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将面临巨大的压力。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需要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要求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上,这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做好就
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富民强市、快速崛起”
的根本途径,是维护稳定、促进长治久安的基本前提。因此,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再就业工作。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
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
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工
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要议事日程。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从指标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给予保证。各县区、各部门均要按月、按季度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为了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已于2002年建立了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局、发展计划委、经贸委、改发办、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人事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物价局、市人行、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单位组成,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难点,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各县区要相应建立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和支持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四)要立足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
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坚持把开放型经济作为加快发展的龙头,广泛招商引资,大力启动民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新的就业空间。
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发展就业容量大、社会需求迫切的社区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文化产业等。要在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就业渠道的同时;注重拓展物流、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业的就业渠道,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放宽私营个体经济的投资和经营领域,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不断扩大私营个体经济吸纳就业的容量。
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就业压力大的地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滩涂,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发展多种经营,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推行“转岗不下岗,算断不买断”的做法。对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五)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l、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市、县、区属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l、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级政府要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
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2、市、县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3、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各县区应设立专门窗口,提供“一条龙”服务。
4、各县区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整治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加强规范管理,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并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凭证为下岗失业人员兑现优惠扶持政策。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
(七)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八)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经贸、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九)本《实施办法》以上条款中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和银行、工会每年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
四、对困难群体实施再就业援助制度
(十一)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这项工作要从政府、部门一直落实到基层。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帐,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十二)要继续对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通过组织社会各方面结对帮扶,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开设公共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提供免费培训等措施,扶持促进他们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凡不挑不拣,应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要特别重视支持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
五、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为就业和再就业提供经费保证
(十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市、县、区都要在财政设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专户,并按分级负担原则筹集和使用该项资金。
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是:各级财政每年按原渠道、原规模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包括再就业补助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的部分资金;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等。
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特困群体的安置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费用;职业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费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我创业贷款贴息等。
(十四)为规范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从今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提出年度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相关部门应按政府批复,及时将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对符合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补助项目,由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从“再就业专项资金”
专户中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六、强化再就业培训,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十五)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的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应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十六)各级政府可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委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对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把资金补贴与培训效果特别是培训后的再就业率结合起来,并且确保培训补贴真正用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
七、健全就业服务网络,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十七)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承担,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
(十八)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就业服务网络。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要加强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要在街道、社区建设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确保7月底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
(十九)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重点规范单位用人行为和职业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八、继续巩固“两个确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应按规定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帮助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十一)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通过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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