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推动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一、解放思想,充分放开搞活

  1.发展民营经济是推动全民创业的有力举措,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富民强市,快速崛起"的重要途径。民营经济,是指境内公民或公民团体自主经营自有资产或公有、混合所有制资产并自负盈亏的经济类型。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以下通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快融入"两个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充分搞活民营经济,全力打造投资成本最低地区。坚持全面放开、彻底放开、长期放开,鼓励全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和途径兴办民营企业、壮大民营经济。要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引导规范"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常规,突破壁垒,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畅通投资渠道,努力把我市建成省内政策最活、收费最低、服务最优、回报最大的投资兴业热土。

 二、打破常规,畅通准入渠道

  3.放宽从业条件。鼓励公民以自然人身份申办民营企业和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岗创业和招商引资,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具体办法参照《关于鼓励市级机关干部离岗创业的暂行办法》、《关于选派机关干部轮岗招商的暂行办法》执行。鼓励军转干部和城镇退伍士兵从事民营经济实体经营,城镇退伍士兵两年内保留安置资格,需重新安置的,由有关部门按当年的安置政策予以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实体经营,其档案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代理管理,工龄连续计算,3年内免收代理费用。从事民营经济实体经营的外来创业人员和招引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本市市民待遇。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资金、设备或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等,向民营企业投资、入股;在不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到民营企业兼职或创办民营企业。鼓励发展市场经纪人,允许市场经纪人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一切商品、服务的中介代理活动。
4.简化民营企业注册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民营企业中有限公司均可以直接冠"连云港"市名,积极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冠"江苏省"名。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辖权,简化登记注册手续。个体工商户可以到当地的工商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只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有形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以市场出具的证明为据)。

  5.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民营企业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前置审批的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申请,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人承诺并履行相关的手续后,在规定期限内由工商部门和审批机关分别颁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6.放宽对经营范围的核定。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范围,只要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放开让其经营。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的核定方式。根据企业的意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可以表述具体经营项目,也可以不表述具体经营项目。

  7.注册资本(金)可分期缴付。对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公司制企业,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承诺书后,按分期出资的原则申请设立: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10%以上(但首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l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10%以上(但首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50万元),l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申请登记注册属于须审批项目的企业,注册时应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经全体投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三、加大力度,实施政策扶持

  8.设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2004年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启动资金,以后市、县(区)每年将本级民营经济上年度新增财力的15%列入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商贸流通类民营企业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

  9.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鼓励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自办或合办技术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以上资金由企业纳税所在市、县(区)财政承担。

  10.鼓励发展外向型民营经济。凡具备开展进出口业务条件的民营企业,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改进服务与管理,为民营进出口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给予免检等待遇,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每年从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5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展览会和境外招商引资活动。

  11.支持农副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对涉农扶持资金进行整合并集中使用,重点支持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保鲜技术开发应用、设备更新改造、标准化建设、市场开拓和人员培训等。发放100个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和鲜活农产品运销企业发展。持绿色直通车证的车辆在本市境内可享受国务院规定的"绿色通道"证车辆同等的优惠。需要申领绿色直通车证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农业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放。

  12.扶持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发展。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自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和行政事业收费减免等优惠扶持。

  13.加快商贸流通类民营企业发展。按照规划整合市场资源,划行归市、集聚发展的原则,鼓励扶持各类市场建设。引导商贸物流型重点民营企业进入物流园区,对物流业的重点项目按规定在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民营商业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现代物流配送企业和各具特色的专业市场及区域性的批发市场。

  14.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由企业纳税所在市、县(区)财政承担。

  15.统筹安排民营经济用地。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经营性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的收取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

  16.推行灵活征税方式。税务部门要运用核定征收等多种方式,扶持成长型的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

  17.改进招标制度。民营企业招标活动由投资业主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民营企业完全利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建设厂房和购买机器设备的,由投资业主依法选择发包方式。依法进行招标的,不得收取民营企业任何费用。

 四、阳光收费,降低创业成本

  18.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涉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编印成册,免费发放给民营企业。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19.实施扎口收费办法。设立民营企业收费中心,负责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收款、进帐、划转等工作。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后施行。

  20.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发放各类证照的工本费)。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取消各类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服务费;不得把属于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实行中介垄断,强行收费;有关部门通过中介机构实行代理、咨询等收费的服务项目,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需要该项服务;不得向企业指定中介组织,指定接受中介服务;不得随意要求企业对同一项目接受重复中介服务。

 五、改进方法,规范执法行为

  21.改革规范检查制度。清理各部门承担的年检事项,取消不合理的年检项目,简化年检程序,规范年检行为。对信誉良好、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违法记录的民营企业予以挂牌明示,免除综合检查和日常巡查,在进行专项检查时实行企业自查、整改备案制度。免检企业年检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不对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实地检查。成立市执法检查免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22.实施签字批准执法制度。执法部门对非免检民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经过部门主要领导签字,持证依法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备案。除涉及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只能进行一次,严禁多头和重复检查。

  23.改进执法方式。公、检、法等部门要严厉查处侵害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案件,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对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诉讼费用给予一定的减免;民营经济主体对已结案的胜诉案件提出申请执行的,应在3个月内执行完毕。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对民营经济主体轻微违法实行首次告诫并提出整改措施,二次从轻处罚的办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六、多策并举,改善融资环境

  24.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不断优化融资环境。建立激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机制,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开展对企业授信活动。人民银行和民营经济发展局要每年组织一次授信活动,对授信的企业,金融部门要保证资金供应。 

  25.完善银企联席会议制度。扩大现有的银企联席范围,由人民银行、民营经济发展局等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大民营企业项目推荐和银行承诺力度,扩大民营企业在银企合作中的份额,市银企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民营企业贷款落实率进行单独考核。

  26.扩大健全担保体系。积极引导和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级要继续对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和格斯达担保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服务、协调、推动工作,各县(区)要根据自身财力出资,多渠道筹集资金组建和发展担保机构,对现金注资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储备土地等不动产作为担保资本金。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引导,要将其纳入年度目标加以考核。对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要打破现有归属界限,进行资源整合,更有效发挥担保资金的规模效应。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尤其是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推行民营业主和经营层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鼓励公务员与民营创业者挂钩帮扶,实施单户或多户连带担保。 

  27.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有效地利用外来资本,相关部门要将民营企业招商工作列入招商引资专项工作计划,积极做好民营企业的项目储备、宣传和推介,组织和帮助民营企业出国招商、专题招商、配套招商。市委、市政府每年开展民企民资专题招商活动。

 七、创新机制,健全服务体系

  28.建立发展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成立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部分企业共同参加的发展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加强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沟通,研究解决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市发展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下设"一办两中心",即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民营经济投资发展服务中心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民营经济投资发展服务中心设在连云港工商局,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与市软环境整治建设投诉中心合署办公)。

  29.推行行政审批"通行权下放,否决权上收"制度。"通行权下放"即实行"一审制",对窗口人员高度授权,合并办事环节,实行一人受理、全程服务、终身负责、公众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决权上收"即当窗口人员认为企业申请有违相关规定不能核准时,受理人员不得直接驳回企业申请,必须报部门主要领导研究后方能作出驳回的决定。

  30.完善学习培训机制。由民营经济发展局和工商联牵头定期对民营企业家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企业家的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培育一批政治素质好、经营水平高的民营企业家。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家外出参观学习,开阔眼界,解放思想,启发思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其尽快就业。

  31.健全社会化服务组织。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建设公共性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创业辅导、人才引进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农村中介组织由农办负责推动成立,城市中介组织由分管职能部门牵头推动成立。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民营业主入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32.提高民营业主的政治社会地位。重视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宣传,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每年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一批民营经济的纳税大户、就业大户、科技创新企业、获得名牌产品企业等。鼓励和支持民营业主参政议政,推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优秀分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全面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鼓励他们放心放胆地发展民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