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眼镜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连云港市眼镜业商会
英文译名: Lianyungang optical chamber of commerce
缩 写:LOCC

第二条 本会是连云港市从事眼镜业的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结成的民间商团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努力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地方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树立眼镜行业良好的群体形象和崭新的企业文化形象,为会员服务,促进我市眼镜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同业商会通则》为根本准则,自觉服从连云港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连云港市工商联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自觉接受连云港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新浦市化路37号。 电 话:0518-547234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会员的桥梁和纽带,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
(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从事眼镜验配、销售的企业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 组织开展眼镜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内外、国内外眼镜行业的科研、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并及时通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全市眼镜行业的发展计划、行业政策、技术和服务标准等方面的建议。
(四)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增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意识,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
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组织眼镜行业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活动,促进新工艺的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提高会员企业的业务水平,树立企业会员良好的群体形象。
(六)举办或组织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讨论会、展示会,让会员企业及时了解眼镜行业新技术、新材料动向和发展趋势;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科技信息。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帮助会员及企业出谋划策,提供商机,为会员在开拓市场、租赁场地、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帮助会员克服困难,解决突发问题。
(八)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交流经验,相互学习,畅谈心得,沟通感情,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不断提高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九)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济困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的先进事迹,评比、表彰优秀会员和优秀论文,并向社会推荐表彰先进,奖励积极参与商会活动,支持赞助商会工作的会员。 
(十)做好市总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在连云港市从事眼镜验配、销售的企业和人士经书面申请,本会会长会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凡与本会开展会务活动有关人士,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或特邀会员。特邀会员与正式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上交年度会费;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接受本会援助的权利。会员如遇本身无法克服的意外困难,可以申请本会予以援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
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总商会审
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用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商会日常工作人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年度会费的收支,上报理事会; 
(三)发展会员,健全商会档案;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商会副秘书长或其他专职人员,提交会长会通过;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