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连云港市工商业联合会农资商会是连云港市工商业联合会直接领导的农资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同业商会组织通则》和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国家兴农国策,以搞好农业服务,增加农民收入为己任,团结全市农资行业同仁和各界人士,为促进我市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推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办会方针:走企业家办会之路,实行“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会、自理会务”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
行使行业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职能,担当政府管理农资行业的助手,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农资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二、
组织开展农资行业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农资行业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我市农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标准等方面的建议,促进本行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三、
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约,增强会员的法制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四、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和解决会员与有关部门之间以及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和纠纷。
五、
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和技术培训,举办农资行业技术研讨会、展销会,组织会员外出考察访问,提高会员的经营业务水平,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农资行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六、
搞好会员服务工作。为会员免费提供有关方面关系协调帮助、信息咨询等服务,优惠提供法律顾问、技术培训、贷款融资等服务。
七、 支持公益事业,热心慈善捐助和扶贫救灾工作。
八、 开展会务活动,筹集商会经费。
九、 开展优秀会员的评选、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连云港市工商业联合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凡符合下列条件,由企业、单位、个人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本会会长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企业会员:本市农资行业中具有农资行业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企业会员。
团体会员:本行业中具有法定资格的科研和社团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本市从事农资行业中的投资者或经营者、科技人员和代表性人士以及热情支持本行业的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港、澳、台和海外侨胞中的行业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向本会反映建议和要求,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专业会议和活动,享受优惠待遇。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和事项;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即可批准退会。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章程,触犯国家法律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 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1次会议,其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本商会章程;
三、 制定行规行约和工作计划;
四、 审定理事会的报告;
五、 审定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 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七、 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八、 届中调整本会理事会成员及增补本会理事;
九、 评选先进,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本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
第十五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会长1名)、设秘书长1名,组成会长会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会务。另设副秘书长2-3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经选举产生后报连云港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本会其他工作人员由本会会长会议决定聘用或任免。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连云港市工商业联合会可对本会决策机构成员届中调整提出建议。
第四章 会费
第十八条、会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开展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国内外团体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 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本会的会费用于开展本会章程第四条各款所规定的职能和任务及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第二十条、由理事会制定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并按该办法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连云港市工商业联合会农资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连云港市工商联合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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