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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连云港市总商会章程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
中文名称:连 云 港 市 总 商 会
英文名称:LIAN YUN GANG GENERAL CHAMBEROF COMMERCE
英文缩写:LGCC
第二条
连云港市总商会是连云港市工商界志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商会,是市委、市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市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连云港市总商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连云港市总商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促进连云港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连云港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
连云港市总商会接受连云港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连云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连云港市总商会地址:连云港市新浦解放中路139号,邮编222003,联系电话:545382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连云港市总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六)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招商引资,参加各类交流活动;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总商会的会员种类: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市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与市总商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六)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总商会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连云港市总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总商会会员部考查;
(三)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连云港市总商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连云港市总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连云港市总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总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报告;
(三) 选举理事会;
(四)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总商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或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总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不设常务理事会的地方,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总商会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总商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连云港市总商会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驻会副会长和不驻会副会长。不驻会副会长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总商会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总商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总商会对县区、开发区建立的商会组织具有指导关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总商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会办事业收入,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有偿服务的收入、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总商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细则收取会费。
第二十三条
总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总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总商会收取的会费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总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总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对总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总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
总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连云港市工商业联合会同意。
第三十二条
总商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及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总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总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新设商会时,应报请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总商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连云港市总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连云港市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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