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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关于会员缴纳会费的暂行办法
(2003年1月13日市联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12条有关规定,参照省联《企业会员缴纳会费的暂行办法》,为了开展并做好会员会费的缴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担任市工商联(商会)领导机构不同职务的企业会员和不同经济规模的市联直属企业会员缴纳的会费有所区别原则,其中担任市工商联领导机构职务企业会员适当多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也是省工商联今年已开始实施的缴纳会费办法的一项内容。市工商联直属企业会员按照经济规模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既能保证工商联(商会)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探索企业家办会的积极尝试。
第三条
缴纳会费的范围:市联直属企业会员、在市联领导机构担任职务的企业会员。
第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1、市联直属企业会员的标准: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会费300元;销售收入在1000—5000万元的,每年会费600元;销售收入在5000万—1亿元的,每年会费1000元;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每年会费2000元。
2、担任市联领导机构职务的企业会员的标准:担任市联执委职务的企业会员,每年会费1000元;担任市联常委职务的企业会员,每年会费3000元;担任市联副会长职务的企业会员,每年会费8000元。
第五条
凡在市联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会员与市直属企业会员以及所属县、区重叠的,不重复交费;涉及县、区部分的,市联拟按所收会费的50%返回给相关县区工商联。
第六条
会费从入会或担任职务的当年开始缴纳。对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企业会员,由企业会员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免交。会费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并经书面催缴后仍不缴的,将作批评,会内通报等组织处理。
第七条
会员企业所缴纳的会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联设立专项收支帐户,建立会费开支明细表,并成立由市工商联(商会)领导、企业会员代表和机关有关人员组成的会费管理委员会,对会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每年度向执委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县、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收缴会费方式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制定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