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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已于8月下旬实施。
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企业不再受所有制限制,包括民营和外资等在内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申请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与现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规章相比较,新《办法》最显著的变化是:将对外劳务合作与对外承包工程分开,单独进行管理,对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赋予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的资格;取消了对企业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不再要求国有控股,也不再将企业分成若干类型,所有企业均按统一的标准申请经营资格;允许经批准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经营资格。
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鉴于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新《办法》要求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目的是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新《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权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3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有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等等。
此外,新《办法》明令禁止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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