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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型捐款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78号)。
通知说:“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组织,以‘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为宗旨,推动以社会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其中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捐款和捐建光彩小学是光彩事业的主要扶贫方式之一。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精神,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中央统战部部长、本会副会长刘延东,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本会副会长胡德平对此非常重视并作了批示。延东部长在批示中称赞光彩办做了一件好事,并同意以中央统战部办公厅的名义转发各地。德平同志批示为:这是光彩办做的一件实事,建议以办公厅名义转发,请各省光彩会用好,珍惜政府的支持。光彩简报也要出一期,告知所有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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